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9-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商务罚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抚顺吴明樱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抚顺吴明樱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2MA0U7NBK9J

工作单位: 抚顺吴明樱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9号楼2号商场    

本机关于 2026年 6 月24 日对 抚顺吴明樱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与刘福艳、高海波之间均存在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且存在2018年至今未备案的持续违法行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依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抚商务发〔2022〕58号),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本案符合“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备案,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逾期未备案时间较长,决定处罚5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盟协议》、《询问笔录》、法院裁定书、企业档案调取资料、《听证会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8条、第25条以及《关于印发抚顺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抚商务发〔2022〕58号)之规定,决定做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款方式: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扫描“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顺市商务局

2026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