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切实贯彻实施,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和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机关党委和法规科为我局考核实施单位。
第四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内容的熟悉情况和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情况;(三)行政执法案卷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统计报告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科室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与被评议考核科室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有关部门对评议考核科室的意见。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范围
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评议考核结果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科室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科室或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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