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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执法协作机制和执法联动响应机制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5-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条  切实落实市商务局与市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商务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工作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务其他部门的协作应明确部门职责边界。

第四条  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相关工作的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商务应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监管规范、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给其他协作部门,逐步实现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开放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基础性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在线校验、信息共享等功能。

  商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违法案件移送应当坚持一案一送、同级移送

  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案条件,提供必要的证据及线索材料,移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移送函;

(二)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及案件来源材料(包括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三)依法应责令改正的,提供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商务局与其他部门在执法监管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环节的,应及时互相通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执法。

  其他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需要商务配合取证的,商务应及时予以协助;商务在日常监管中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而难以处置的,应及时联系市级相关部门请求协助。

  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和数据,按照上级工作进度及时抄送对方。

第十条  不定期开展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探讨、研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实际困难,增进了解,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  商务局与其他部门在执法协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为加强工作联系,可确定对接联络员。

第十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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