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简政放权,扶持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227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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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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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修蕊委员:
您提出的《简政放权,扶持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目录第66项中,列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2002年12月13日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国经贸厅资源[2002]170号),强调:24号文件与307号令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务院取消的是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权,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 是一致的。并要求各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要坚决按照307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总量控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2017年6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第69项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由省商务厅实施。
目前,原国家经贸委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为全省报废汽车回收工作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实行总量控制。全省14个城市每个城市设立一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商务部备案)。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并核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鉴于以上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不属市级职权,所以,市商务局无权“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
我们已将您的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并请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事宜,答复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需经司法部按程序修改后出台”,新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这些开放松绑举措,必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谢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承办单位:抚顺市商务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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